时间:2023-07-26 | 栏目:协会动态 | 点击:次
为使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增强发展动力,增进人民团结,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从推进乡村振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缩小收入差距、推动共同富裕四个方面,梳理形成了涵盖182项支持共享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支持共享发展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这其中,涉及养老家政事业的税费优惠政策有12项,新华养老週刊整理如下:
145.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
【优惠内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包括:
(1)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
2.养老服务,是指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
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一条
146.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的家政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家政服务企业,是指在企业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的企业。
2.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的家政服务员:
(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对已享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或者下岗职工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家政服务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缴纳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相应的社会保险,并出具其所在乡镇或者原单位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的证明,可视同家政服务企业已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
(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项
147.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
【优惠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家政服务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第四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一)项
148.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三条
149.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
【享受主体】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
150.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2.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第三条
151.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收房产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2.免征房产税的房产是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
3.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第三条
152.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优惠内容】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1.享受主体是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2.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是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土地。
3.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第一条、第三条
153.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主体】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三条
15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三条
155.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免征契税
【享受主体】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
【优惠内容】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三条
156.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残疾人福利机构
【优惠内容】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育养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